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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美國商標】美國商標申請流程、費用與審查時間

美國商標申請流程、費用與審查時間
美國商標採「先申請、後審查、公告、註冊及後續維護」的制度。台灣公司或個人如欲在美國市場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、經營電商平台、設立品牌或授權代理,建議及早申請美國商標,以降低品牌名稱遭他人搶先註冊、平台下架或市場拓展受阻的風險。
外國申請人辦理美國商標案件,原則上須由具美國執照的律師代理向美國專利商標局(USPTO)提出申請、答辯及後續維護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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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美國商標申請前應先確認的事項
申請前,建議先確認以下內容:
1. 商標名稱或圖樣
可申請文字商標、圖形商標、文字加圖樣商標,或特定顏色、立體外觀等識別標識。
2. 申請人資料
包括公司名稱、登記國家、地址、負責人或個人姓名等。
3. 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
美國商標依尼斯分類區分商品及服務類別。不同類別須分別計費;商品或服務名稱過多、過於自訂或不符合 USPTO 格式,也可能增加官方規費。
4. 是否已在美國實際使用商標
若已在美國市場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,可依「已使用」基礎申請;若尚未使用,但有真實進入美國市場的計畫,通常可依「意圖使用」基礎提出申請。
5. 近似商標檢索
建議在申請前檢索美國已申請或已註冊的近似商標,初步評估是否可能因名稱、讀音、外觀、商品或服務相近而遭核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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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美國商標申請流程
1. 商標檢索與申請策略確認
先確認商標名稱、圖樣、申請類別、商品或服務名稱,以及申請基礎。若申請人尚未在美國使用商標,須評估是否以意圖使用方式提出申請。
2. 提出美國商標申請
申請送件後,USPTO 會核發申請案號。美國商標一件申請可包含多個類別,但每一類均須分別繳納規費。
目前 USPTO 的基本電子申請官方規費,Section 1 或 Section 44 申請案為每類 US$350;若商品名稱採自由文字、自訂內容過多、資料不完整或超過規範,可能另有附加費用。
3. USPTO 審查
案件會分配給商標審查官,審查內容包括:
• 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近似
• 商品或服務名稱是否明確、適當
• 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
• 是否須補正申請人資料、商品名稱、使用證據或其他文件
• 申請基礎是否符合規定
USPTO 目前的新案首次審查時間會隨案件量變動。一般可先預留申請後約 4 至 6 個月收到首次審查結果;若案件順利,整體註冊通常約需 12 至 18 個月。審查時間、核駁、異議或補件情形均可能延長整體時程。
4. 收到核駁通知時辦理答辯
若審查官認為案件有問題,會發出 Office Action(審查意見通知)。常見原因包括:
• 與先申請或先註冊商標近似
• 商品或服務名稱不明確
• 商標過於描述性,欠缺識別性
• 使用證據不符合規定
• 申請人資料或地址須補正
• 商標圖樣、翻譯、外文意義或聲明事項須補充
一般應於 Office Action 發文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答辯;如有需要,可付費申請延長 3 個月。未於期限內回覆,案件可能視為放棄。
5. 商標公告
案件經審查核准後,會刊登於 USPTO 的官方商標公告。公告後有 30 日異議期間;第三人如認為商標註冊將損害其權利,可提出異議。若無人異議,或異議程序結束後申請人勝訴,案件即可進入註冊程序。
6. 完成註冊或提出使用聲明
依申請基礎不同,核准公告後程序有所差異:
已使用基礎申請
若申請時已提出符合規定的美國使用證據,公告期滿且無異議後,USPTO 通常會直接完成註冊。
意圖使用基礎申請
若案件是以「意圖使用」提出,公告期滿後會收到 Notice of Allowance(核准通知),但這不代表已完成註冊。
申請人須在核准通知發出後 6 個月內:
• 提出 Statement of Use(使用聲明);或
• 申請延長提出使用聲明的期限。
使用聲明須搭配可接受的美國實際使用證據,例如商品包裝、標籤、產品照片、銷售頁面、網站畫面、廣告資料或服務提供畫面等。若未於期限內提出使用聲明或延展申請,案件可能放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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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美國商標申請費用
以下為本公司辦理美國商標案件的報價:
辦理階段 服務內容 費用
美國商標申請 提出第 1 類商標申請,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 20 項以內 24,000 元/類
美國商標答辯 回覆 Office Action、補正或核駁通知 16,800 元/類
核准後使用聲明及註冊完成 提出 Statement of Use、使用證據及完成註冊程序 18,600 元/類
註冊後第 5 至 6 年使用宣誓 辦理 Section 8 使用宣誓 24,800 元/類
註冊後第 9 至 10 年續展 辦理 Section 8 使用宣誓及 Section 9 續展 28,000 元/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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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美國商標審查時間大約多久?
美國商標的實際時間會因審查進度、是否核駁、是否有人異議、使用證據是否完整,以及申請基礎而不同。
一般可先以下列時間估算:
流程階段 參考時間
提出申請後至首次審查 約 4 至 6 個月
審查無核駁至公告 約 1 至 3 個月
公告異議期間 30 日
已使用基礎案件,公告後至註冊 約 2 至 3 個月
整體順利完成註冊 約 12 至 18 個月
意圖使用案件 須視實際開始使用及提出使用聲明時間而定
若收到核駁通知、遇到近似商標、須限縮商品項目、補件、答辯、異議或提出使用聲明,整體時間可能延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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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美國商標註冊後還要辦什麼?
美國商標註冊後並非永久有效,仍須依期限提出使用宣誓及續展申請。
第 5 至 6 年:Section 8 使用宣誓
商標註冊後第 5 至第 6 年間,應提出 Section 8 使用宣誓,並提交商標在美國實際使用的證據。
若未在期限內提出,商標註冊將被撤銷。逾期 6 個月內雖可補辦,但須另付官方附加費。
Section 15 不可爭議宣誓
若商標已在美國持續使用滿 5 年,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,可評估是否同時提出 Section 15 不可爭議宣誓。
Section 15 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或必須辦理,應視商標使用情形、註冊類型、爭議風險及商業需求個別評估。
第 9 至 10 年:Section 8 使用宣誓及 Section 9 續展
商標註冊後第 9 至第 10 年間,應合併辦理:
• Section 8 使用宣誓
• Section 9 商標續展
之後每 10 年仍須再辦理一次。若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,商標可能失效或被撤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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